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何家弘
   何家弘
  第一,我國的檢察機關不是職能單一的公訴機關,而是承擔綜合職能的法律監督機關。在設置內部機構時,要根據不同職能的部門來設計。檢察機關的公訴、批捕職能是司法職能,更應該強調個人負責制、獨立完成,需要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;檢察機關的偵查職能更強調統一、集中領導,不適宜太強調去行政化,最需要的是去地方化。
  第二,自偵部門設置問題。檢察機關自偵體制存在力量分散、職能交叉、易受干擾、一線辦案力量不強的問題。可以借鑒中紀委的機構設置,打破原來的設置,在反貪總局下麵按照地區來設置相應的機構,如東北區、華北區、華東區等,強化檢察機關的辦案職能。
  第三,各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建立信息技術中心。整合內設機構時,把現有的直接服務於偵查的信息技術力量和資源划到反貪總局。第四,建立真正專業化的職務犯罪偵查體制,專業化的人員是關鍵。建議按照單獨的方式培養真正適合從事職務犯罪偵查的人才。  (原標題:檢察機關偵查職能更要去地方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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